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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

【时 效 性】 云财税政字[1995]24号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省财政厅以云财预字[1994]第40号文作了转发。

    云南省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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