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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综字[1999]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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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

    五、学位证书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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