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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7]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管、稽查工作中,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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