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征管、稽查工作中,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