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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所字[199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500元调整为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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