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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4]1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征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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