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发[19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

    的顺序和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新欠不能发生,陈欠要逐步清理入库,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以上通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