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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9]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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