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发[1999]1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