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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1999]1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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