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1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铜陵、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皖能股份公司199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结算的情况,为更好地兼顾发电地和结算地的利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皖能股份公司增值税预征额暂调整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皖能股份公司所属机组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由7元/千度调整为10元/千度。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在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做好预征税额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