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