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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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