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办发[1997]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