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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省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7]2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二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邮电管理局陕国税函(1997) 190号《关于对省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督管理级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对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监管到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和供销企业,由市国税二分局负责监管。在监管中,如发现个别县级邮电局及企业和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可由市国税局委托县级国税局进行延伸检查。

    二、税务注册登记:实行汇总纳税的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及其所属的工业和供销企业,按规定应在市国税二分局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并按企业所得税条 例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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