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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取得抵偿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政三[1999]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在"四税"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或个人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贷款,在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依协议以所抵押的(含按揭贷款)房产抵偿给银行以偿债。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抵偿房产征收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下同)问题,经请示总局,暂按如下办法执行:

    1.金融机构取得抵偿房产,己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的,应由该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抵押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机构使用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金融机构将抵偿房产用于出租的,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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