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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构分设后,国税系统要尽快健全各级国税局(县级以上)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机构分设后短缺的复议、应诉人员应尽快配齐,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市、各县(市)复议机构建立后,将建立情况和人员名单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局和地市局。

    二、复议机构建立后,各地、市、县国税局要根据晋国税征发[1994]2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起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案件。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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