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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三字[1999]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亨受《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云政发[1992]241号)减半征收政策的地区,在1999年7月1日至1 99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不再亨受减半征收政策。

    二、关行1999年7月1日前后发生的投资额的划分问题在实际征管中,对1999年7月1日以前或以后发生的投资额的划分有一定困难,为此,省局提出以下办法供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使用。

    (一)上下半年项目投资额的取据可采取帐面投资额或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相结合的办法索取数据。如帐面数据能如实区分反映上下半年实际投资额的,以帐面数据为准;如帐面数据不能如实反映上下半年实际投资额的,应按上下半年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别确定投资额,具体计算公式为:1.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实际完成工程量面积×单位造价。2.上半年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上半年实际完成工程量面积×单位造价。3.下半年投资额=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上半年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

    (二)如用上述方法难以划定上下半年实际投资额的,可按工程平均进度投资额核定项目的上下半年实际投资额。具体公式为:1.工程平均进度投资额=工程实际进度投资额/工程进度时间(按月)。2.工程平均进度投资额×上(下)半年建设时间=上(下)半年实际投资额。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作为后几个月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下大力气清理漏征漏管户,最大限度的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对一些长期拖欠税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尽快把税款补缴入库;二是对99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项目要抓紧做好竣工清算工作,避免产生新的欠税;三是对99年7月1日以后新建和在建的项目要重新建档登记,跟踪管理;四是要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因政策调整变动及征管中涉及的一些退税问题,解决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遗留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下半年出台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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