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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地字[1996]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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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不断增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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