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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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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和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对上述4类企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对各级国税部门查补入库的税款是否享受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

    (四)是否有其他方面的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等。

    二、检查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7--1999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要求

    (一)本次税收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企业所在地市、地、县稽查局具体实施。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查补的税款都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被认定为偷税的,必须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必须报省局批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份进行检查,对票、货、款不一致、超经营范围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销货款大量挂往来帐的,均应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及时外调、协查。对属本省范围内的协查,各市、地可直接进行;涉及省外的,可报省局统一发函协查。

    (四)此次检查过的企业,除举报检查和上级复查外,各地今年内不要再安排日常或专项检查。对有的年度已稽查过的,该年度是否检查,由各市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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