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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字[1995]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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