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府〔2012〕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化厅确定的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2项)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35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附件1:广东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2: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