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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字[200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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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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