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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会字[200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内航空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选择性地在部分国内航线上推行客运收入联营,参与联营的航空公司按照所签协议分配并调整已确认的运输收入。为统一各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现对联营航线运输收入会计处理规定如卞:

    参与联营的航空公司,首先应以本企业在联营航线上承运收取的票证结转运输收入,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联营收入分成结束调整确认的运输收入,如分成收人大于待分配的联营收人,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如分成收入小于待分配的联营收入,借记“运输收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非联营航线运输收入仍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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