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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9]2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账户,帐产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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