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8]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夏秀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科教卫系统接受国外、港澳台地区捐赠减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的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该文件明确: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包括捐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您提出的对科教卫发展所需的设施在进口税收上已经有了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政策。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