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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告

【时 效 性】 内政发[2014]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5号)有关精神,为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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