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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水利管理单位供水收入等征免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8]0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目前国家管理的水管单位是按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模式进行运作。其收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性收入,包括水费收入、水力发电收入、综合经营收入;另一类是公益服务性收入,包括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在其直属水管单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试点现状下,请求对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等营业税政策规定给予进一步明确。经查,为支持并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免征营业税;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新财法税字〔1998〕07号、新地税一字〔1998〕005号“通知”规定,对水利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利工程水费不征营业税。据此,我区各级水管单位(含兵团水管单位)可依照执行。

对于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含兵团水管单位)除上述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及公益服务性收入征免税问题,应按现行税法统一规定办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21日新地税一字〔1998〕083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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