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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4号)转发给你们。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州、市局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局。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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