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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9]2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9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36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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