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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计算机有害数据”定义的请示》(内公事(199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象、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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