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9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银行在宁总行或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办〔2016〕16号印发)第十一条中“……确因特殊因素需提前划回……”修改为“……确因特殊因素需提前或延后划回……”。
二、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延后划回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否则应按期划回。
(一)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省财政厅暂无支付需要或招标计划。
(二)存放银行承诺在延后划回期间仍按该笔定期存款的中标利率计付利息,且相关操作符合国家规定。
(三)省财政厅与存放银行应在中标存放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列明上述事项。
三、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延后划回的,省财政厅应在确定的划回日期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银行;相关银行需在省财政厅通知前划回的,应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