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7]1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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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计税价格。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统一按中等稻谷合同定购价格每公斤1.44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得以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户的社会减免,一定要做到先减免后征收;对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农户,要根据灾欠减免的总量,依据欠收程度,给予减免照顾,并及时落实到位;对占用农业税计税耕地的农业税任务基数,一定要认真、据实核减,把稳定农业税负担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