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8]5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无论其是否直接从事生产经营,都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后,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加盖“××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审核章 ”(式样附后),一份留存,两份交与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将盖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审核章 ”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送上一级成员企业。
上一级成员企业将其所属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汇总后,连同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同级国税机关。
对层次较多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国家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其纳税申报表或汇总表,并加盖“××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审核章 ”。
三、各地国税机关、汇缴企业或成员企业,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程序,及时做好汇总(合并)纳税的信息反馈工作。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国税机关将同级汇缴企业或成员企业收到的反馈单逐级出具给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再由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报送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四、对成员企业年度终了后汇缴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一律就地入库。如被查单位为管理机构,则该机构应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其归属分解,并由本级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别入库;同时相应地调整有关报表。
附:1、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2、××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审核章样章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