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发[1995]4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