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5]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列入1992年、 19 93年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新产品,凡经原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可按本通知中第四条 的规定办理。
附件1:《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