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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5]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列入1992年、 19 93年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新产品,凡经原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可按本通知中第四条 的规定办理。

    附件1:《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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