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8]2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
1、《通知》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管理
各地国税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票据开具情况,确保预售收入及时、足额申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