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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地税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税政二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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