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税政二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