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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检查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及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一时难以区分性质的,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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