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7]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检查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及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一时难以区分性质的,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