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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5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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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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