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核实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各自的投资比例(或分利比例,下同),投资比例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一年调整一次。
二、各地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的投资比例等,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领导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三、积极与金库联系,对一季度已入库的税款,按文件有关规定和调查确定的投资比例,及时进行调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