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税[1995]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一些单位以无食堂为由发放的误餐补助或以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无论其资金从什么渠道列支,一律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照章 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