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三[199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经国家科委或市科委认定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中央驻津科研机构,需将具体名单及有关认定文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方可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