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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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