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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省局已以川国税函[1997]262号文件转发各地,请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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