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省局已以川国税函[1997]262号文件转发各地,请做好衔接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