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鹤岗市工农选煤厂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字[1995]10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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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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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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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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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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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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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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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工农选煤厂自1995年至1997年3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标准计提扣除: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