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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标准,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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