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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发[1993]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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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 例(草案)。新的条 例实施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已不存在。鉴于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 例尚未出台,以及新的条 例颁布后我省仍需要一段时间制定实施办法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199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入库,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国务院、省政府未颁布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 例和实施办法之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暂按1993年纳税人同期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预征;对政策性和困难性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企业,按1993年同期应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预征。待新的条 例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再按新的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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