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稽[1995]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大宣传力度,严肃查处偷、抗、骗税案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5]586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县上以(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