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财企〔2012〕1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外经贸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加强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快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每年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外经贸发展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有利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具体包括衢州、丽水、舟山及所属各县(市)和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洞头等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县。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由欠发达及海岛地区市、县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中介组织及其他单位组织或参加境外展(博)览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外贸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外贸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切块,自主安排”的管理方式。每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等因素,将专项资金额度切块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各地根据使用指标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审核、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实施、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提出项目资助的初步意见。
(四)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县(市)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列支比例最高不超过省下达资金总额的1%。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对专项资金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财务处)。所有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以备核查。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法骗取资金的企业,同时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20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