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5]第4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征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被查年度为盈利的纳税人,应将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然后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减去已缴所得税款后的部分为应补征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应补征企业所得税额
二、对被查年度为亏损的纳税人,一律就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三、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