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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地税发[2008]2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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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确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保证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三、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对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者的营业额进行重新核定。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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